7月28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条例不分章节,共27条,在涉及野生植物资源管理、拯救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我省首次就野生植物保护制定的专门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野生植物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围绕保护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野生植物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保护措施方面,条例明确,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其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应当每10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植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针对重点区域保护,条例提出,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地;在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保护小区、保护点或者设置保护标志。
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必要时应当采取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迁地保护和野外回归等措施。
云南不仅是“植物王国”,还被誉为“野生菌王国”“世界花园”等,拥有丰富的野生菌、中药材、花卉资源。针对云南实际,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的菌类、中药材、花卉等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到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同时,条例要求加强对传统名花、珍稀濒危花卉和特有花卉野生资源的收集和保护,遏制资源破坏与流失,助力花卉产业高质量发展,守护“世界花园”生态名片。鼓励建立花卉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
针对云南率先在全国开展极小种群物种拯救保护的实践,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对野生植物的濒危程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省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实施抢救性保护。
保护野生植物,离不开严格监管。条例对非法采集、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等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明确予以禁止,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禁止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植、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在采集前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备有关材料。采集野生植物应当按照采集证或者报备材料列明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等进行采集,并接受采集地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的监督。禁止超采和采用灭绝性方式采集,不得妨碍采集地野生植物的种群繁衍。
同时,禁止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出售人工培植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种植物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合法来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