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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挂牌购销管理办法(暂行)
 
2014-10-05   阅读次数:9245    新商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品牌商品挂牌购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商品电子购销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挂牌购销:是指挂牌方通过本中心挂牌报价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挂牌信息有效期等要素,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现货购销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合同订立后不可解除、不可变更、不可转让。买卖双方都须在本中心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由本中心监督双方履约。
第三条 本中心、会员、会员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质检机构、指定仓库、指定厂库等参与本中心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资格和术语定义
第四条 挂牌购销的买、卖双方必须是在本中心的注册会员,且卖方会员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相关商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会员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参与购销活动,须对其在本中心发生的一切购销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挂牌购销分为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
第七条 保证金是指买、卖双方会员支付的用以保证挂牌购销合同履行的资金。
第八条 挂牌方是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发出要约的会员。
第九条 摘牌方是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会员。
第十条 结算银行是指与本中心签约的资金结算银行,协助本中心对会员的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和划拨。
第十一条
本中心挂牌购销时间段为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30-16:00。9:30为开市时间,16:00为收市时间。本中心如调整开市和收市时间,将通过本中心网站公布。
 
第三章 挂牌购销
第十二条
卖方挂牌:卖方会员按照本中心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销售的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挂牌信息有效期等要素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供货信息。品牌商品挂牌后,卖方会员可以随时撤销未成交的挂牌商品信息。买方会员根据挂牌供货信息进行查询,如需购买,直接点击欲购买商品(商品代码由挂牌系统自动生成),输入购买价格和不少于最小交易数量的买入数量,当购买价格大于或等于销售价格时,即按卖方价格成交。
第十三条
买方挂牌:买方会员按照本中心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采购货物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挂牌信息有效期等要素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进行“挂牌”,发布寻购信息。品牌商品挂牌后,买方会员可以随时撤销未成交的挂牌品牌商品信息。卖方会员根据“挂牌”采购信息进行查询,如需销售,直接点击欲销售商品(商品代码由挂牌系统自动生成),输入销售价格和不少于最小交易数量的卖出数量,当销售价格小于或等于采购价格时,即按买方价格成交。
第十四条 会员通过本中心挂牌购销系统进行销售或采购时,相应商品必须是在本中心规定的可挂牌购销的商品范围内。
第十五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修改没有成交的供货或采购信息,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下单且成交后即订立购销合同。
第十六条 挂牌购销的报价为挂牌方选择交提货地点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四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服务费
第十七条 挂牌购销保证金比率为订货合同金额的20%,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比率,并由本中心将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参加挂牌购销的买方会员须在其会员账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会员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会员签订的电子合同不可转让或解除。
第二十条 本中心按买方会员订货数量冻结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货值×保证金比率。
第二十一条 挂牌购销系统将对挂牌购销的买、卖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服务费费率,并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买方会员须按照合同约定补足全额货款。本中心确认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对应卖方的《存货凭证》转移给买方。
 
第五章 交收流程
第二十三条 参与挂牌购销的买、卖双方会员可以自行选择委托交收和协议交收。
第二十四条
选择委托交收的,买方会员应向本中心提交提货人信息、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开票信息等。本中心将买方信息及时通知卖方会员做好发货和开具发票准备。买卖双方可协商具体交收事宜。
第二十五条 买方会员选择去仓库自提的,需在付款后4个自然日内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不办理提货手续的视为委托指定仓库代保管。
第二十六条 买方会员提货时,会员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货主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和提货码,经指定仓库商品管理系统终端端口确认后提货。
第二十七条  买方会员可以委托第三方提货、委托仓库代为发运。委托仓库代为发运时,买方会员应当到仓库监发;不到仓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发货无误。
第二十八条 若买方会员在规定提货时间内对品牌商品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会员收到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开具发票交给买方会员。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卖方会员对其货物承担责任,如货物未能达到挂牌购销合同相关约定的,卖方会员应负责货物的置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买方如对商品有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本中心调解无效的,可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也可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1. 履约截止日收市时,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2.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置换货物手续的;
3.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货物对应的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发生违约后,本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第三十二条 违约处理办法
(一) 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如数交付合同规定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视为卖方违约,本中心按少交的数量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二) 买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在资金账户中补齐剩余货款的,本中心按合同的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卖方(买卖双方同意协商支付事宜的除外)
(三)卖方会员交付的货物与挂牌合同中公布的货物不符的,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如果发生质量争议的,按合同处理或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会员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买方同意卖方延迟交付或无需发票的除外),本中心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第三十三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和双方共同向本中心提出的申请,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购销过程中,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挂牌购销无法正常进行,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应及时公告。因本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后果,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购销、调整购销时间、取消购销结果等。
第三十七条 因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原因时,双方货物交收可相应顺延,具体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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