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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电子购销规范(暂行)
 
2014-10-06   阅读次数:9172    新商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秩序,规范会员的商品购销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中心是新华商品交易所下辖的农副产品运营管理中心,接受新华商品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网络、现代物流等方式为本中心的注册会员提供先进、高效、经济的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
第四条 本中心、会员、会员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质检机构、指定仓库、指定厂库等参与本中心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会员及会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会员是指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在本中心办理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 能独立从事商品购销活动;
(三) 承诺遵守本规范和本中心制定并发布的结算、交收及物流配送等规定;
(四) 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应填写《会员注册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按本中心的要求办理完成如下事项:
(一) 在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
(二) 按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的要求与指定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指定结算银行签订双方协议;
(三) 与本中心签订《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会员注册协议》;
(四) 按照《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会员注册协议》的规定向本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五) 本中心规定的其它需办事项。
第八条 会员账号是指本中心通过电子购销系统为会员分配的,用于会员在本中心进行商品购销、交收活动的账号,每个注册会员拥有一个会员账号。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使用本中心系统进行购销活动;
(二) 享有本中心提供的货款结算服务;
(三) 享有本中心提供的交收及物流配送服务;
(四) 享有本中心提供的商品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 使用本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
(六) 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规范及本中心其它相关规定;
(二) 妥善保管其会员账号和密码,并对因其会员账号和密码在本中心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 按本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 接受本中心的监管;
(五) 及时向本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六) 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 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拒不执行本中心有关规定的;
(二) 不按本中心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 连续一年以上无订货、购销活动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电子购销合同
第十二条电子购销合同由商品供应商会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通过本中心挂牌开展购销活动的电子合同。
第十三条
电子购销系统是指本中心为会员提供的,进行挂牌品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操作,成交后生成电子购销合同的电子商务系统。电子购销合同自买卖双方在电子购销系统成交之时起立即生效。
第十四条 本中心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在每个电子购销模式的管理办法中公布,如有调整本中心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电子购销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章 会员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服务机构是同本中心签约合作,为会员办理注册、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会员服务机构按区域开展业务,本中心根据各服务机构的业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会员服务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本中心进行市场开发;
(二) 协助会员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三) 协助本中心为会员提供电子购销系统使用、品牌商品交收培训及咨询服务;
(四) 协助本中心进行挂牌品牌商品的市场推介;
(五) 协助本中心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它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 本中心书面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电子购销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购销:
电子购销是指本中心注册会员通过电子购销系统对挂牌商品进行电子合同订立和履约。包括即时购销、预订购销、竞价购销、挂牌购销等模式,本中心将另行公告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会员通过其会员账号进行买、卖订货,会员通过其会员账号的所有买、卖行为均视为该会员的自主行为。会员必须对其会员账号发出的所有买、卖指令承担法律责任。买卖指令当日有效。

第二十条 根据会员的申请,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并公布由商品供应商制定的电子购销合同及商品的交收、物流配送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挂牌商品的报价是该商品的含税价格。
第二十二条 指定仓库或指定厂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应经本中心审核并在电子购销系统注册后,方可用于销售。
《存货凭证》注册的程序为:
(一)货物运往本中心指定仓库或指定厂库;
(二)会员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三)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后,指定仓库向会员开具本中心统一格式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本中心确认;
(四)本中心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的注册联经审核后在电子购销系统内注册,并将相关数据记录在该会员名下。
第二十三条 商品购销系统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
卖出价:某一挂牌商品卖出方某订货日卖出的价格。
买入价:某一挂牌商品买入方某订货日买入的价格。
平均价:指某一商品在某订货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买入量: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商品数量的总和。
卖出量: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商品数量的总和。
买申报量:持有电子合同的买方申报交收的数量。
卖申报量:持有电子合同的卖方申报交收的数量。
成交量:该工作日内累计成交的商品电子购销合同数量。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商品购销活动的稳定运行,在价格剧烈波动时,本中心实行限价制度。限价是指电子购销合同约定的在一个订货日中的订货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本中心电子购销系统。
第二十五条 会员进行挂牌商品购销时应按规定向本中心缴纳相关服务费用。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实行当日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在各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会员应交付的订货保证金、货款及其它款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须在某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本中心与会员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资金账户间办理。
第二十九条 买方会员货款支付流程:
(一)在合同签订时,按照订货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合同保证金;
(二)在规定期限时,会员对已签订的合同应付足全额货款。
第三十条 卖方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购销系统销售商品时,应提交在本中心注册的《存货凭证》;或者根据本中心有关规定,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合同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卖方存货凭证后,向买卖双方会员、指定仓库(指定厂库)签发交收指令。指定仓库、指定厂库收到指令后,本中心通知买方提货,同时划付80%的货款到卖方在本中心的资金账户。卖方按照对应买方的订货均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开具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本中心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在本中心的资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可以通过电子购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工作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如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本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等以备查询。
 
第七章 交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买方付足全额货款后可随时通过商品购销系统提出交收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将在本中心挂牌销售的商品存放于指定仓库或指定厂库,按本中心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指定仓库是指由本中心指定的,为会员履行电子购销合同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指定厂库是指品牌商品供应商指定并经本中心批准为会员履行电子购销合同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三十七条 指定仓库、指定厂库应遵守其与本中心签订的协议书,妥善存储和保管商品。因设施设备状况或管理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指定仓库、指定厂库承担。
第三十八条
指定仓库、指定厂库在收到会员的货物后,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指定仓库、指定厂库对其向会员和本中心出具的《存货凭证》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持有指定仓库、指定厂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必须经本中心注册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在本中心规定的时间内,买方会员需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备足全额货款后向本中心申请提货,本中心通过电子购销系统将对应卖方会员的注册《存货凭证》转给买方。
第四十条
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商品电子合同的买卖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并通过本中心完成卖方向买方转移合同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买卖双方会员自行协商后,可以直接向本中心申请协议交收。
 
第八章 争议及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卖方会员对其货物承担责任,如货物未能达到电子购销合同相关规定的,卖方会员应负责货物的置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争议处理:
买方如对商品有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本中心调解无效的,可提请本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也可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1.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交付《存货凭证》或交付的《存货凭证》注明的货物数量不足的;
2. 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置换货物手续的;
4.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计算卖方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违约货物数量= 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违约金额 =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违约后,本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同时做相应的处理。
四十四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和双方共同向本中心提出的申请,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五条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原因导致订货无法正常进行;
(二) 本中心认为需要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其它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本中心可以采取调整交易开始结束时间、暂停交易、调整限价、调整订货保证金比例、限期转让、限制出金、限制交收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本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通过商品购销系统和专业网站发布本中心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会员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会员、会员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仓库、指定厂库不得泄露在从事同本中心相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五十条 为本中心商品购销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需要遵守与本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中心依据本规范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本中心内从事的电子商品购销行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本中心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本中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监督、检查会员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监督、检查会员服务机构的市场推广和服务情况,确保会员服务机构的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监督、检查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的仓储服务、货物物流配送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物流配送环节顺利实施;
调解、处理电子购销的有关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三条 本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会员应全力配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中心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商所蓝海商品交易中心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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